公益诉讼吉林通化市辉南县人民检察院诉
2022/9/19 来源:不详吉林省通化市辉南县人民检察院诉辉南县林业局不作为案
1.基本案情
按照省、市院的统一部署,吉林省通化市辉南县人民检察院对公益诉讼案件线索进行了排查,发现本院办理的崔毅、徐勤喜、崔月喜滥用职权案及苏忠新、蔡廷睦、孙宝民、陈峰、高开忠等人玩忽职守案中(上述人员于年均被辉南县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金川镇泉眼河社及样子哨镇邵家店村的村民非法侵占样子哨镇邵家店村集体林地(天然林地),建住宅、养殖棚、种植苞米,侵占林地面积约4万平方米。
年至年,辉南县金川镇立新村泉眼河丁屯及样子哨镇邵家店村二十户村民未经批准,违法在样子哨镇邵家店村集体林地(天然林林地)内建住宅、养殖棚、种植玉米,辉南县林业局于年、年作出了辉林罚书字[]第号、辉公林罚书字[]第号等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四人违法侵占林地建房(面积合计为平方米)进行了行政处罚,罚款及限期还林或恢复林地。违法人员缴纳罚款后,被违法侵占的林地始终未清理收回。
截至年4月,被非法侵占的林地面积已达.00平方米,致使森林资源遭到破坏程度日趋严重。
2.诉前程序
年3月31日,该院向辉南县林业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该局调查核实样子哨镇邵家店村集体天然林14林班被违法侵占林地的面积,是否有变动;准确鉴定或评估林地损失数额;调查核实违法侵占林地行为实施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辉南县林业局接到检察建议书后,组织人员对被侵占林地现场进行了调查和现场勘查,被侵占的林地面积为.00平方米。辉南县林业局于年4月29日作出回复并函告金川镇、样子哨镇人民政府于年5月20日前,对本镇村民非法占用的林地以置换的方式用自有非林地按被侵占面积进行还林,但被非法侵占的林地一直未恢复原状,导致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林地主管部门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实行管理和监督。
针对本案被破坏的森林资源,林业主管部门针对被非法侵占的林地只履行了部分职责(重新勘验被侵占林地),没有对违法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关于被侵占的林地和林木资源没有依法履职。县林业局回复将其应该履行的职责推给乡镇政府,而且调整土地也不能解决这二十余户非法占地问题,还是处于被侵占状态,该回复不能视为县林业局依法履行职责。
3.诉讼情况
年8月1日,该院以辉检行公诉[]1号行政公益诉讼起诉书向辉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一)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辉南县林业局在作出辉林罚号书字[]第号等四个行政处罚决定后,未继续依法履行职责违法;
2.请求确认辉南县林业局对违法占用林地的十六户村民未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违法;
3.请求判令辉南县林业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限期恢复被违法占用林地的植被。
(二)理由
该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13条规定:“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实行管理和监督。”因此,被告辉南县林业局对其辖区内的森林资源具有法定的监督管理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3条第1款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年,辉南县林业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刘贵清等4人违法侵占林地建设房屋的行为,作出了限期恢复林地原状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在违法行为人未履行限期恢复林地原状义务的情况下,辉南县林业局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1条第3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对刘贵清等4人逾期未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行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被告辉南县林业局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致使被上述4名违法行为人违法侵占的林业局多年来从未进行过行政处罚。在我院向其发出检察建议后,辉南县林业局至今仍未履行法定监管职责,未采取任何有效措施,致使被非法改变用途的林地至今未恢复原状,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三)裁判情况
年3月1日下午,辉南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以[]吉行初25号判决书判决如下:
1.确认被告辉南县林业局对刘贵清等4户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未依法履行后续监督、管理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
2.确认被告辉南县林业局对崔世德等16户违法侵占林地行为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违法;
3.责令被告辉南县林业局依法继续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通过庭审,被告认识到了履职过程中存在的不当之处,当庭表示要强化责任担当意识,坚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保护好环境资源免遭破坏。
一审宣判后,辉南县林业局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4.依据指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十三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实行管理和监督。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在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一般由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检察院管辖。
第三十二条经审查认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可能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报请检察长批准决定立案,并到案件管理部门登记。
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应当制作《立案决定书》。
第四十一条经过诉前程序,行政机关拒不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